各分院:
根据关工作安排,现将2024-2025学年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成立评价工作小组
各分院成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由分院负责人任组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
二、评价对象
评价范围包括全日制本科课程的课堂教学情况(不包括实习和毕业环节)。评价对象为全日制本科课程的全体任课教师。
三、考核依据
《点点官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绍学院元培〔2022〕242号)及各分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
四、考核说明
1.课堂教学质量综合测评成绩应以学生、同行、专家等多主体评价结果为依据,其中学生评教成绩在综合测评成绩中占比不低于60%。学生评教成绩以2024-2025学年2个学期的成绩综合进行排名。
2.对行政人员和外聘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以学评教为主要参考指标,确定考核等级,单列考核,不占分院专职专任教师考核等级指标。
3.专任教师承担其他分院课程,开课分院对其进行学评教排序和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并按外聘教师(含院内外聘)参与评价。
4.分院考核的等级比例要求应按照《点点官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绍学院元培〔2022〕242 号)文件要求的标准进行,考核比例出现小数时,四舍五入取整数。
5.分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教师课堂教学综合评价结果汇总表连同评价实施方案报教务处,未参加综合评价的教师名单及原因应以备注形式加以说明。
6.教务处审定分院考核结果。
7.教师有权对评价结果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意见。教务处组织专家对于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后10%且申请复议的教师将进行复核,最终确定其考核等级。
四、其他
1.各分院于2025年9月22(周一)前务必将《2024-2025学年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情况汇总表》及分院考核实施方案送教务处质量管理科,联系人:马为。
2.务请各分院充分重视、认真对待,仔细研究相关文件细则,切实做好本项工作。
附件:
1.《点点官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绍学院元培〔2022〕242 号)
2.2024-2025学年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情况汇总表
教务处
2025年9月11日